湖北鄂州市華容區廟嶺鎮“12?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發布時間::2018-02-05
? ? ? ? 2016年12月2日5時50分許,湖北鄂州市華容區廟嶺鎮葛湖(葛店至粱子湖)公路K3+913處,發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8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85.5萬元。
? ? ? ? 事故發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委書記蔣超良,省委副書記、省長(時任代省長)王曉東第一時間親赴事故現場,指揮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并分別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蔣書記批示強調,“要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全力組織搜救失蹤人員,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省政府和各地各部門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舉一反三,突出抓好歲末年初安全生產工作;省公安、交通部門要加強對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的組織指揮和嚴管嚴治,堅決堵塞漏洞、排除隱患,堅決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王曉東批示“要全力以赴救人,盡最大努力減少人員傷亡。要舉一反三,把安全生產措施落到實處,堅決防止重特大事故發生”。時任省委常委、秘書長傅德輝,時任副省長許克振,副省長、公安廳長曾欣,時任省政府秘書長王祥喜,省安監局、公安廳、交通廳等部門主要領導也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事故處置和救援工作。
? ? ?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54號)等規定,省人民政府于12月3日成立了由省安監局時任局長劉旭輝為組長,省安監局、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交通廳、省總工會等部門和鄂州市人民政府有關人員為成員的湖北鄂州市華容區廟嶺鎮“1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邀請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并聘請交通建設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參加了事故技術調查工作,委托全國、全省的權威檢驗檢測機構進行了專項檢測或鑒定。
? ? ? ?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檢驗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查清了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同時,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議。
? ? ? ?經調查認定,湖北鄂州市華容區廟嶺鎮“1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 ? ? ?一、基本情況
? ? (一)事故發生經過。
? ? ? ?2016年12月2日5時20分許,李鵬駕駛事故車輛從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出發,前往鄂州市華容區廟嶺鎮接村民到武漢市進行園林景觀工程的綠化施工。事故車輛從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左嶺新城小區出發行駛約7公里后,到達鄂州市葛湖公路廟嶺鎮棧咀村原駕校旁(K4+123處)搭載3人,之后往廟嶺方向行駛約1.6公里,到達王管灣湖北豪業水泥廠門口(K5+734處)搭載12人,隨后掉頭往葛店方向行駛約1公里,到達廟嶺鎮長山一號門口(K4+760處)搭載4人,累計搭載19人后沿鄂州市葛湖公路向葛店方向行駛。
? ? ? ?2016年12月2日5時50分許,大霧天氣,當事故車輛行駛至事故路段K3+913左彎道路段,與對向車輛會車時,李鵬打方向靠道路右側行駛,事故車輛前行約5、6米后,沿彎道切線駛出路外,翻墜至路基下水塘內,造成張昌志等18名乘坐人當場死亡、1名乘坐人受傷(無生命危險)、車輛受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 ? ? ?(二)駕駛人、事故車輛及乘車情況。
? ? ? ?1.駕駛人情況。
? ? ? ?李鵬,事發時駕駛事故車輛的駕駛人,男,漢族,26歲,身份證號為420112199002163912。住武漢市左嶺新城1社區11棟15樓1501室。李鵬于2013年8月開始在武漢市方勝駕校參加機動車駕駛人學習培訓,于2013年10月15日在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初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有效期為2013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15日,檔案編號為420102481080,駕駛證狀態為正常。
? ? ? 2.事故車輛情況。
? ? ? ?事故車輛號牌為鄂A181K9號,系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車。車輛識別代碼為LSYBCAAA18K013319,發動機號為111908,車身顏色為白綠,使用性質為非營運,出廠日期為2008年3月11日,核載人數為9人。該機動車所有人為張龍馳。2016年8月31日經武漢市東西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有限公司(2016年10月更名為武漢萬錦金山機動車檢驗檢測有限公司)檢驗合格,有效期至2017年08月31日。
? ? ? ?事故車輛于2008年8月20日在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初次注冊登記,累計6次轉籍后,由李鵬和張龍馳共同出資33000元在武漢市長空機械總廠漢西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購得,于2014年5月27日登記,登記車主為張龍馳。
? ? ? ? 事故車輛中間兩排固定座椅拆除,剩余前排、后排合計5個固定座椅。自2015年3月開始,事故車輛由李鵬駕駛,主要用于羅建方往返武漢和鄂州廟嶺鎮之間運送從事綠化施工的雇傭人員。
? ? ? ? 根據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所提供的《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三真司鑒中心﹝2016﹞痕鑒字第H0392號)顯示:事故發生時鄂A181K9小型普通客車的瞬間速度上限值為39公里/小時。
? ? ? ? 3.乘車人數。
? ? ? ? ?事故發生時,事故車輛實際乘坐20人。其中,駕駛人1人,乘車人員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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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事故道路、標段、路段及地點相關情況。
? ? ? ? 1.事故道路情況。
? ? ? ? 事故道路是鄂州市葛湖公路(葛店到梁子湖),原稱葛長線,路線原編號為X014,行政等級原為縣道,長約36公里。2012年11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復的《湖北省省道網規劃綱要(2011-2030)》,將葛長線并入葛毛線(葛店到毛鋪),線路編號改為S257,行政等級升為省道,全長89公里。葛毛線經過葛店港、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廟嶺鎮等地區。其中,葛店到梁子湖段仍稱葛湖公路。
? ? ? ? 事故道路原有的全路段技術等級不相同。其中,岱廟至大灣段5.7公里、廟嶺立交橋至紅蓮湖路段6.1公里技術等級已達到一級公路標準,其他路段技術等級未達到一級公路標準。2009年5月27日,為提高葛湖公路部分路段技術等級,同時新建相關路段,使葛湖公路全線達到技術等級一級公路標準,鄂州市交通管理局向省發改委、省交通廳申請葛湖公路改擴建。經《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鄂州市葛店至梁子湖公路部分路段改擴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鄂發改交通﹝2009﹞734號)文件批準通過葛長線改擴建為葛湖一級公路。2009年7月23日,經《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鄂州市葛店至梁子湖公路部分路段改擴建工程初步設計的批復》(鄂發改交通﹝2009﹞976號)文件批準通過葛湖一級公路改擴建工程初步設計方案。
? ? ? ? 葛湖一級公路改擴建工程設計全長24.3公里,設計單位為湖北省交通規劃設計院,建成后實測為22.3公里。改擴建工程分兩個區域進行,第一個區域是K3+219.23-K3+880段,全長0.67公里,由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招投標及組織建設,湖北中南路橋有限責任公司中標并進行了施工;第二個區域是K3+880-K8+400段和K15+308-K22+357段(其中K8+400-K15+308段為已建成公路),全長分別為4.52公里和7.049公里,由鄂州市公路管理局(原鄂州市公路管理處)負責招投標及建設,湖北路橋集團有限公司中標第一標段K3+880-K8+400段并進行了施工,黃岡楚通路橋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中標第二標段K15+308-K22+357段并進行了施工。
? ? ? ?2.事故標段情況。
? ? ? ?事故標段(K3+880-K8+400段)是葛湖一級公路改擴建工程第二區域的第一標段。2010年6月4日,鄂州市公路管理局公開招標,招標編號為CBL_20100604_5088813,標段范圍為事故標段(K3+880-K8+400段)。2010年6月28日,湖北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中標。2010年8月該工程開工建設,2010年11月基本完工。其中,因拆遷等原因,湖北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沒有對事故路段(K3+880-K4+340段)進行施工。2011年4月10日,鄂州市公路管理局對湖北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已建成標段(K4+340- K8+400段)組織了交工驗收,出具了全標段(K3+880-K8+400段)交工驗收合格證書。
? ? ? ?3.事故路段情況。
? ? ? ? 事故路段(K3+880-K4+340段)屬于事故標段(K3+880-K8+400段),在鄂州市華容區行政區劃內。2012年8月26日,鄂州市政府召開葛湖路曹家湖廟嶺段專題會議。會議決定對事故路段(K3+880-K4+340段)進行施工建設,加快推進。根據會議精神,簽訂了“四方協議”,明確了有關問題。即:鄂州市交通運輸局為業主單位,華容區政府為建設責任單位,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為代建單位并對工程施工進行監管,鄂州市公路管理局負責工程驗收。中南路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施工任務。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委托武漢公路監理公司對事故路段施工進行監理,并于2013年底補簽了監理合同。
? ? ? ? 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作為代建單位,將事故路段建設任務交由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指揮部具體實施。指揮部指揮長是熊漢福(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事故路段施工現場負責人是指揮部綜合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周平(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副局長),事故路段現場施工組織的辦事人員是指揮部工程技術質量組姜波(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勘測設計院工作人員)。
? ? ? ? 2012年9月20日,在未辦理施工許可證和未申請質量監督的情況下,中南路橋有限責任公司按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指揮部要求,使用了鄂州市經緯設計院院長張才平(葛湖一級公路改擴建工程施工圖項目負責人)提供的施工草圖,并用該施工草圖指導事故路段的施工建設。該施工草圖未經原設計單位(湖北省交通規劃設計院)審核并蓋章。截止事故發生,中南路橋公司未完全執行施工草圖,在事故路段臨水一邊沒有建設安防設施,在事故路段未施劃道路標線。2013年12月30日,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違規組織華容區政府、鄂州市公路管理局、中南路橋有限責任公司、武漢公路工程咨詢監理公司和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工程質量監督站,對事故路段進行交工,并驗收通過。鄂州市公路管理局未按照施工協議書履行交工驗收職責,也未按照交工驗收程序對事故路段安排管養單位,導致事故路段一直處于無人管養狀態。截止事故發生,事故路段未進行竣工驗收。
? ? ? ? 4.事故地點情況。
? ? ? ? 事故地點在事故路段的K3+913處,位于鄂州市華容區廟嶺鎮棧咀村棧咀尖塆李細枝水塘邊,事故地點處的道路為雙向四車道,路寬20.58米,路肩0.3米,道路為彎道,彎道半徑約250米,路基東側邊坡下為水塘,呈不規則梯形,總面積6580平方米,周長378米,平均水深2.46米,水面低于路面4.74米,邊坡坡率為1:1.5,往葛店方向縱坡0.8%,瀝青路面,此路段限速60公里/小時。
? ? ? ?二、事故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 ? ?(一)現場救援情況。
? ? ? ? 12月2日6時04分許,鄂州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到電話報警,即轉警鄂州市華容區公安局,華容區公安局接警后迅速指派華容交警大隊三中隊民警趕赴現場處置。6時20分、6時29分,交警、消防部門先后到達現場實施救援。隨后,鄂州市公安局、市衛計委等單位迅速調集人員、車輛趕到現場開展緊急救援工作。期間,消防部門出動消防車6臺,消防官兵35人,市公安局出動60余人、衛計委出動救護車7臺投入現場救援和傷者搶救工作。11時50分,最后一名落水人員遺體被打撈出水。
? ? (二)事故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 ? ? 1.傷亡情況:死亡18人,受傷1人。(傷亡名單見附件1)
? ? ? ?2.直接經濟損失情況:總計785.5萬元,具體如下:
? ? (1)醫療救治費用:事故有1名傷者,經武漢同濟醫院(光谷園區)治療,已痊愈出院,產生醫療費等相關費用8.7萬元。
? ? (2)事故死亡人員死亡賠償(補償)費用:18名死者,按湖北省城鎮居民賠償(補償)標準,共計賠償(補償)745.8萬元。
? ? (3)事故車輛鄂A181K9小型普通客車車損約1.9萬元。
? ? (4)事務費、現場搶救費、清理費等共計29.1萬元。
? ? ? ?三、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 ? ? ? 駕駛人李鵬駕駛車輛在道路行駛時,受大霧低能見度影響,在道路左彎道路段缺失必須的道路交通標線指引和參照的情況下,對路面情況、道路橫向曲率判斷錯誤,導致車輛沿道路切線方向駛出路外。
? ? ? ? 路側臨水高風險路段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強制性規定建設路側安全防護欄,存在嚴重安全缺陷,導致駛出路外的車輛直接進入道路路基護坡,重心失去平衡后向右側翻墜入路外水塘。
? ? ? ?車輛部分固定座椅被拆除,事發時事故車輛乘坐人數嚴重超載,導致車輛主動安全性能、制動穩定性發生改變,車輛沿邊坡翻墜入水塘后,加重了事故損害后果。
? ? ?四、事故單位及相關工程情況
? ? (一)事故單位及事故相關單位
? ? ? ? 1.江西省園藝城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園藝公司)是中國長江動力集團有限公司搬遷配套職工限價商品房項目園林景觀工程(以下簡稱園林景觀工程)的承包單位,系事故單位。該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4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6010073194024X1,法定代表人為周斌輝,注冊資本33000萬元,營業期限至2051年9月3日,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解放東路88號江西舊貨市場10棟三層。經營范圍為園林綠化工程、綠地養護、園林古建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贛)JZ安許證字﹝2005﹞010115-6/8,有效期為2014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7日。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證書編號為CYLZ?贛?0008?壹-4/5,資質等級為壹級[1],有效期為2013年6月至2016年6月。
? ? ? ? 2.航天時代置業發展(武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天置業公司)是園林景觀工程的發包單位,系事故相關單位。該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28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20100059190419R,法定代表人為宋樹清,注冊資本為6800萬元整,位于武漢市東湖高新技術開發區高新三路以南佛祖嶺以西,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等。
? ? ? ? 3.湖北大成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湖北大成公司)是園林景觀工程的監理單位,系事故相關單位。該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3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201131776058225,法定代表人為郭家麗,注冊資本為300萬元整,位于武漢市漢南區湘口街吉順路78號,經營范圍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具備甲級監理資質,資質證號為E142003865-4/4號,發證日期為2016年7月25 日,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1日,業務范圍為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市政公用工程監理甲級。
? ? ? ? 4.湖北中南路橋責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南路橋公司)是事故路段(K3+880-K4+340段)的施工單位,系事故相關單位。該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6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2090070693725x5,法定代表人為李俊橋,注冊資本為5億元整,營業期限為長期,位于孝感市槐蔭大道468號,經營范圍為憑資質等級證書從事公路、橋梁、交通工程施工承包等。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鄂)JZ安許證字﹝2005﹞000579-01,有效期為2014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7日。建筑業企業資質證號為D142011567,有效期至2021年1月5日,資質類別及等級為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設施)專業承包壹級等。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
? ? ? ? 5.武漢市公路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公路監理公司)是事故路段(K3+880-K4+340段)施工建設的監理單位,系事故相關單位。該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5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201053000471930,法定代表人為李旺提,注冊資本為壹仟萬元整,位于漢陽區鄧家灣特1號,經營范圍為公路工程施工監理等。具備公路工程甲級監理資質,資質證號為交監公甲第092-2006號,發證日期為2011年11月15 日,有效期為2014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業務范圍為在全國范圍內從事一、二、三類公路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項目監理業務。
? ? ?(二)園林景觀工程有關情況。
? ? ? 1.招投標及建設過程。
? ? ? ? 2016年3月3日,通過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招標平臺,航天置業公司公開招標園林景觀工程。2016年4月14日,江西園藝公司中標園林景觀工程,并與航天置業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同時,航天置業公司確定湖北大成公司作為園林景觀工程和中國長江動力集團有限公司搬遷配套職工限價商品房項目房建總承包工程的監理單位,一并簽訂了監理合同。2016年5月,江西園藝公司進場施工,9月基本完成道路施工,10月基本完成苗木栽植,11月基本完成圍墻施工和草皮栽植。事故發生時,園林景觀工程綠化施工進入收尾階段。12月13日,園林景觀工程通過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建設局綠化驗收。
? ? ? ?2.轉包和分包情況。
? ? ? ? 2016年4月,江西園藝公司與張建華(無資質無單位無工作的社會人員)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任命張建華為園林景觀工程項目的副經理,全權負責該工程項目運作、管理、施工及其他與項目施工有關的內容,實際為違法轉包。江西園藝公司提取工程造價的1.5%的資金作為管理費。事后,張建華找到陳繼超(無資質的武漢市高壓研究院職工),商定先期所有墊資由陳繼超負責,并具體負責該項目工程的施工,張建華得利潤的30%,陳繼超得利潤的70%,實際為再次違法轉包。陳繼超聘請張輝(無資質無單位無工作的社會人員)、陳浩(無資質無單位無工作的社會人員)和程先文(無資質無單位無工作的社會人員)負責項目有關管理工作。其中,陳浩負責園藝建設及與航天置業公司的聯系溝通,張輝負責進材料和質量監管,程先文負責綠化的施工。2016年10月,程先文將綠化勞務施工及有關事項分包給羅建方(無資質無單位無工作的社會人員),程先文按照每人每天70元的標準向羅建方支付雇傭人員工資;按照車輛運費每趟350元的價格向羅建方支付運送雇傭人員的租車費用。因未簽訂合同,且羅建方無任何資質資格,實際為違法分包。羅建方按照程先文要求,在鄂州農村找雇傭人員并雇傭李鵬駕駛事故車輛接送。2016年10月3日,程先文通知羅建方帶雇傭人員開始進場施工。2016年10月至12月期間,羅建方均運送雇傭人員到園林景觀工程工地進行施工。2016年12月2日,雇傭人員在乘坐事故車輛前往園林景觀工程工地的途中發生重大道路交通傷亡事故。
? ? ? ? ?五、造成事故的管理原因
? ? ? ? ?調查中,發現相關企業、行業管理部門、相關地方政府在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中,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 ? ? ? ?一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 ? ? ? 1.江西園藝公司作為園林景觀工程的承包單位,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將園林景觀工程層層違法轉包給不具備資質資格的社會人員,聘任不具備園林景觀工程施工資格的張建華為園林景觀工程項目部副經理(項目實際負責人),未設置工程項目經理部,沒有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未建立項目部安全生產相關責任制和安全制度,對項目用工情況不進行資格審查、培訓教育和日常安全管理,對在園林景觀工程工地施工的人員未進行安全管理,對運送雇傭人員的車輛未進行安全檢查。承包江西園藝公司園林景觀工程綠化施工勞務與運送的羅建方,不具備安全管理等有效證照和資質資格,明知租用車輛已非法改裝、安全條件不達標,仍聘用司機駕駛租用車輛長期超員運送雇傭人員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江西園藝公司及羅建方都沒有和雇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對雇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沒有為雇傭人員配備必要的勞保用品,致使雇傭人員在工作和運送時處于不安全的狀態。
? ? ? ? ?2.航天置業公司作為園林景觀工程的發包單位,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沒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施工單位違法轉包和分包行為不監督、不糾正,任由不具備安全常識和安全生產資格的個人層層違法轉包和分包綠化施工業務。
? ? ? ? ?3.湖北大成公司作為園林景觀工程的監理單位,沒有認真履行監理職責,沒有組織審核綠化施工勞務分包人的資質資格,對施工單位違法轉包和分包行為不制止、不糾正,任由不具備資質的社會人員履行項目經理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
? ? ? ? ?4.中南路橋公司作為事故路段的施工單位,沒有認真履行施工責任,未辦理施工許可證和質量監督手續,違規使用未經審批的施工草圖進行施工。未施劃交通標線、安裝臨水波形護欄等安防設施,并且冒領安防設施建設費用,所建事故路段未達到一級公路技術標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同時,在不達標的工程交工驗收報告上簽字。
? ? ? ? 5.武漢公路監理公司作為事故路段的監理單位,沒有認真履行監理職責,未安排監理人員駐點監督工程建設,對施工單位未履行施工手續、未按圖施工的行為不制止、不糾正。同時,在不達標的工程交工驗收報告上簽字。
? ? ? ? 二是政府及監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管責任不到位。
? ? ? ? 1.鄂州市公路管理局作為事故路段工程建設的驗收單位,和受鄂州市交通局委托的具體承辦單位,沒有正確履行事故路段施工監管、質量檢測、質量監督、交工驗收和養護等職責。在事故路段施工建設中,未經過招投標程序,違規變更、擅自指定施工單位。在明知施工單位沒有辦理施工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強令鄂州市經緯設計院院長張才平提供未經原設計單位審查的施工草圖。在事故路段明顯達不到交工驗收條件的情況下,放任并同意其交工驗收。在排查出事故路段存在未施劃交通標線、未安裝波形護欄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不安排道路管養單位進行隱患治理和整改。
? ? ? ? ?2.鄂州市交通運輸局作為事故路段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也是事故路段施工協議書四方代表的甲方,沒有正確履行事故路段的建設、養護和管理職責,對事故路段工程建設和驗收等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失察失管。在明知事故路段達不到交工驗收條件的情況下,同意其交工驗收。同時,對下屬鄂州市道路運管系統“打非治違”工作領導不力。
? ? ? ? ?3.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指揮部)作為事故路段的代理建設單位。沒有正確履行公路工程建設監督管理職責,在事故路段建設中,不執行公路安防設施“三同時”規定,未經設計變更和審批,擅自剔除事故路段安防設施建設內容,造成事故路段達不到一級公路建設標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同時,在事故路段安防設施缺失,明顯達不到交工驗收條件的情況下,違法組織工程交工驗收并通過。
? ? ? ? 4.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工程質監站作為事故路段實際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單位。按照葛店開發區基礎建設指揮部的要求,超越職責范圍亂作為,對事故路段進行了工程質量監督。在事故路段安防設施缺失,明顯達不到交工驗收條件的情況下,同意其交工驗收。
? ? ? ? 5.鄂州市交通局工程質量監督站作為事故標段的原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責任單位。未依法履職,不作為,對事故路段沒有實施工程質量監督。
? ? ? ? 6.華容運管所(鄂州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的派出機構)作為華容區和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道路運輸監督管理的責任部門,對轄區內存在的非法營運行為查處不力。
? ? ? ? 7.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交警大隊作為事故發生地的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單位,對道路路面管控不力,沒有發現事故車輛存在嚴重超員和非法改裝問題。
? ? ? ? 8.華容區交警大隊作為事故車輛接送雇傭人員途徑地的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單位,對道路路面管控不力,沒有發現事故車輛存在嚴重超員和非法改裝問題。
? ? ? ? 9.華容運管所(鄂州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的派出機構)作為華容區和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道路運輸監督管理的責任部門,對轄區內存在的非法營運行為查處不力。
? ? ? ?10.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環保建設局作為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工程質監站的主管部門,對質監站超越職責范圍對事故路段開展質量監督,并參加事故路段交工驗收等亂作為行為失察失管。
? ? ? ?11.鄂州市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負有屬地管理職責。對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交通、運管、交管等部門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的問題失察,對轄區內公路工程建設違法違規行為失管,對轄區內道路交通領域打非治違工作督促不力。
? ? ? ?12.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交警大隊作為事故車輛接送雇傭人員目的地的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單位,打非治違工作存在漏洞。對長期在轄區內活動的事故車輛存在超員和非法改裝的情況失察失管。
? ? ? ?13.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建設局作為園林景觀工程監管、交通運輸管理的責任部門,沒有正確履行法定監管職責。對轄區內園林景觀工程施工行為不監督、不檢查,對園林景觀工程存在的違法轉包和分包行為失管失察。沒有指導和督促下屬公路運輸管理所依法履行職責,對轄區內存在事故車輛非法營運行為失察,道路安全營運工作存在嚴重漏洞。
? ? ? ?14.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負有屬地管理職責。對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建設局未認真履行園林景觀工程安全監管職責的問題失察,對轄區內道路交通領域打非治違工作督促不力。
? ? ? ?六、事故發生單位和事故相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處理意見
? ? ? (一)司法機關已立案偵查的人員。
? ? ? ?1.李鵬,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武漢市黃陂區人,肇事司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華容交通警察大隊立案偵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9日被逮捕,2017年1月25日被移送起訴,2017年2月27日被鄂州市華容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 ? ? ?2.羅建方,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武漢市東湖開發區人,綠化工程項目負責主管人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華容交通警察大隊立案偵查,2016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3月6日,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鄂州市公安局立案調查,2017年3月29日被逮捕。鄂州市華容區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9月4日提起公訴,指控羅建方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2017年9月27日被鄂州市華容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 ? ? ?3.伍家輝,男,1967年1月4日出生,孝感市孝南區人,湖北中南路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部副部長、事故路段項目部經理。因湖北中南路橋有限責任公司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立案調查,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被批準逮捕,2017年5月17日被移送起訴,現羈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 ? ? ?4.詹望清,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孝感市孝南區人,湖北中南路橋有限責任公司事故路段項目部現場施工技術負責人。因湖北中南路橋有限責任公司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立案調查,2017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批準逮捕,2017年5月17日被移送起訴,現羈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 ? ? ? 5.項金海,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武漢市武昌區人,武漢市公路工程咨詢監理公司事故路段工程監理負責人。因武漢市公路工程咨詢監理公司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立案調查,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被批準逮捕,2017年5月17日被移送起訴,現羈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 ? ? ? 6.何忠易,男,1950年5月5日出生,華容區葛店鎮人,武漢市公路工程咨詢監理公司事故路段工程現場監理員。因武漢市公路工程咨詢監理公司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立案調查,2017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批準逮捕,2017年5月17日被移送起訴,現羈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 ? ? ? 7.姜波,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原鄂州市葛店開發區勘測設計院職工、葛店開發區基礎建設指揮部綜合辦公室成員、葛湖路一級公路廟嶺段現場負責人。2017年3月3日,鄂州市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對其立案偵查。
? ? ? ? 8.張華先,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中共黨員。原鄂州市公路管理局副局長。2017年3月17日,鄂州市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對其立案偵查。
? ? ? ?9.張謙賜,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原鄂州市葛店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副站長。2017年3月21日,鄂州市華容區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對其立案偵查。
? ? ? ?10.周平,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鄂州市政協委員、“九三學社”鄂州市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原鄂州市葛店開發區建設環境保護局副局長。2017年3月22日,鄂州市華容區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對其立案偵查。
? ? ? ? 11.高偉,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中共黨員,原鄂州市華容區交通運輸局科員。2017年3月22日,鄂州市華容區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對其立案偵查。
? ? ? ? ?上述人員中的黨員、國家工作人員待司法機關處理完畢后,由紀檢監察機關實施紀律處分。
? ? ? (二)事故發生單位和事故相關單位。
? ? ? ? 1.江西園藝公司系事故單位,對事故負直接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議由湖北省安監局實施行政處罰,并由江西省相關部門吊銷其相關資質。
? ? ? ? 2.航天置業公司系事故相關單位,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由湖北省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實施行政處罰。
? ? ? ? 3.湖北大成公司系事故相關單位,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由湖北省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實施行政處罰,并由當地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相關資質。
? ? ? ? 4.中南路橋公司系事故相關單位,對事故負直接責任。建議由湖北省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實施行政處罰。
? ? ? ? 5.武漢公路監理公司系事故相關單位。對事故負直接責任。建議由湖北省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實施行政處罰,并由當地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相關資質。
? ? ?(三)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處理的企業相關人員。
? ? ? ?1.周斌輝,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江西園藝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由湖北省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同時,責令所在企業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其撤職處分。自受撤職處分之日起,周斌輝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由江西省相關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對其持證情況依法進行行政處理。
? ? ? ?2.周旭輝,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江西園藝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工程監管部和預算部,對園林景觀工程違法轉包和分包行為失察失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責令企業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其撤職處分。由江西省相關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對其持證情況依法進行行政處理。
? ? ? ?3.萬德貴,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江西園藝公司項目經理,是園林景觀工程施工的項目經理,沒有履行園林工程施工管理職責,對園林景觀工程違法轉包和分包行為失察失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責令所在企業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其撤職處分。由江西省相關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對其持證情況依法進行行政處理。
? ? ? ?4.臧塞軍,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航天置業公司總經理。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由湖北省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 ? ? ?5.陳武斌,男,1969年9月1日出生。航天置業公司副總經理,分管項目管理部,對園林景觀工程違法違規行為失察失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責令所在企業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其撤職處分。
? ? ? ?6.李作利,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航天置業公司項目管理部經理,負責施工現場管理。對園林景觀工程違法違規行為失察失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責令所在企業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其撤職處分。由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對其持證情況依法進行行政處理。
? ? ? ?7.郭家麗,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湖北大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湖北省安監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郭家麗實施行政處罰。同時,責令所在企業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其撤職處分,并自受撤職處分之日起,郭家麗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由湖北省行政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對其持證情況依法進行行政處理。
? ? ? ?8.方進,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湖北大成公司派駐航天置業公司置業發展(武漢)有限公司項目的總監代表,沒有履行園林工程施工現場監理職責,對園林景觀工程違法轉包和分包行為失察失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責令所在企業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其撤職處分。由湖北省行政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對其持證情況依法進行行政處理。
? ? ? ? 9.李金森,男,1952年10月30日出生。湖北大成公司派駐航天置業公司置業發展(武漢)有限公司項目的監理工程師。沒有履行園林工程施工現場監理職責,對園林景觀工程違法轉包和分包行為失察失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責令所在企業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其撤職處分。由湖北省行政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對其持證情況依法進行行政處理。
? ? ? ?10.李俊橋,男,1971年7月6日出生。中南路橋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由湖北省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同時,責令所在企業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其撤職處分;自受撤職處分之日起,李俊橋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由湖北省行政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對其持證情況依法進行行政處理。
? ? ? 11.李旺提,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武漢公路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湖北省安監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同時,責令所在企業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其撤職處分;自受撤職處分之日起,李旺提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由湖北省行政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對其持證情況依法進行行政處理。
? ? ? ?各企業單位要將上述人員的處分決定報湖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 ? ?(四)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行政問責的相關人員。
? ? ? 1.楊軍(現任黃石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第一書記):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任鄂州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分管市交通運輸局期間,對市交通運輸局不履行建設業主單位的職責情況失察;對該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履行交工驗收職責不力的情況失察,導致事故路段在未劃標線、未安防護設施情況下通過交工驗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問題失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第八條第九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給予楊軍批評教育,本人在黃石市委常委會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
? ? ? ?2.吳友安(現任鄂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任鄂州市副市長,分管市交通運輸局期間,對事故路段安全隱患整改工作沒有督辦檢查,對該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履行養護職責不力的問題失察,2015年6月,該市公路管理局養護科發現了標線、護欄缺失問題,但一直未予整改,致使重大安全隱患長期存在;對該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履行道路運輸監管職責不力,沒有發現事故車輛非法營運的問題失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第八條第九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給予吳友安批評教育,本人在鄂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
? ? ? ?3.李軍杰(現任鄂州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任葛店開發區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期間,沒有對事故路段工程代建管理工作進行督辦檢查,對葛店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指揮部有關負責人履行代建管理職責不力,施工單位未建設安防設施但通過交工驗收,導致事故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問題失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第八條第九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給予李軍杰批評教育,本人在鄂州市委常委會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
? ? ? ?4.熊漢福(現任鄂州市工貿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2012年9月至2015年2月任葛店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兼葛店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指揮部指揮長,不正確履行事故路段工程代建管理職責。一是2012年9月,在事故路段工程未辦理施工許可證和未申請質量監督的情況下,組織施工單位開工建設;二是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30日,在事故路段的施工、驗收過程中,對代建管理具體負責人周平、現場負責人姜波履行職責不力,施工單位未建設安防設施,致使事故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問題失察失管;三是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根據施工單位申請,在未建設安防設施的情況下,把關不嚴,在工程款結算材料上簽寫了同意支付意見,致使葛店開發區管委會向施工單位支付了安防設施工程款6萬余元,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建議給予熊漢福記大過處分。
? ? ? ? 5.黃立楣(現任中信正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副總裁兼中信正業成都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2012年8月至2015年12月任鄂州市交通運輸局局長期間,不正確履行管理職責,一是督促市交通運輸局分管領導對施工監管、質量監督、公路養護等分管工作的督辦檢查不力;二是對該市公路管理局在事故路段工程建設中履行施工監管、質量監督、交工驗收、公路養護等職責不力的問題失察;三是對市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在事故路段工程建設中未履行質量監督職責的問題失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2016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和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給予黃立楣黨內警告處分。因黃立楣黨的組織關系和行政關系均不在我省,建議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發函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 ? ? ?6.杜昌奕(現任鄂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任鄂州市交通運輸局局長期間,督促市交通運輸局分管領導履行公路養護管理的分管職責不力;對市公路管理局履行公路養護職責不力、安全隱患整改工作不落實等問題失察;對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華容運管所履行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不力的問題失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第八條第九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給予杜昌奕誡勉處理。
? ? ? ?7.朱進(現任鄂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12年9月至2016年12月先后任鄂州市交通運輸局總工程師、副局長,分管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工程質監和市公路管理局、市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期間,未督促市公路管理局對事故路段工程進行施工監管,也未安排市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對事故路段工程進行質量監督,對事故路段安防設施缺失情況下通過交工驗收的問題失察失管;對市公路管理局履行公路養護職責不力、安全隱患整改工作不落實的問題失察失管,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建議給予朱進記大過處分。
? ? ? ?8.董進行(現任鄂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2012年8月至2015年4月任鄂州市公路管理局局長期間,不正確履行管理職責,在參加2012年8月26日市政府專題會議后,未對事故路段建設的監管工作進行安排,對工程科沒有進行施工監管的問題失察失管;對分管公路建設管理職責的副局長張華先不正確履職問題失察,對其參加交工驗收時未發現護欄缺失、雖然提出完善標線的意見但未督促整改的問題失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董進行降級處分。
? ? ? ?9.肖明(現任鄂州市公路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局長):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先后任鄂州市公路管理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長、局長期間,對養護科在2015年6月發現事故路段標線、護欄缺失的問題后未進行整改的問題失察;在2015年11月和2016年9月,肖明兩次同意將養護科起草的《關于下達2016年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計劃安排的通知》和《關于下達2017年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計劃安排的通知》只作為爭取資金計劃的材料上報省交通運輸廳公路管理局備案,不下發,事后也未對安全隱患整改作出安排,致使事故路段安防設施缺失的問題一直未整改,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肖明記過處分。
? ? ? ?10.余啟松(現任鄂州市公路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作為分管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副局長,對養護科在2015年6月發現事故路段標線、護欄缺失后未進行整改的問題失察;在2015年11月,余啟松提議并同意,將養護科起草的《關于下達2016年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計劃安排的通知》作為爭取資金計劃的材料上報省交通運輸廳公路管理局備案,不下發,致使事故路段安防設施缺失的問題一直未整改,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建議給予余啟松記過處分。
? ? ? ?11.張才平(現任鄂州市公路管理局正科級干部,2017年6月因病被免去鄂州市公路管理局黨委委員、總工程師職務):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任鄂州市公路管理局總工程師,分管公路養護工作,對養護科沒有整改事故路段安全隱患的問題失察;2016年9月,張才平同意,將養護科起草的《關于下達2017年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計劃安排的通知》作為爭取資金計劃的材料上報省交通運輸廳公路管理局備案,不下發,致使事故路段安防設施缺失的問題一直未整改,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建議給予張才平警告處分。
? ? ? ?12.秦勝良(現任鄂州市公路管理局養護科副科長):2012年6月至2016年12月作為主持養護科工作的副科長,不正確履行養護管理職責,在2015年6月養護科發現事故路段標線、護欄缺失的問題后,沒有安排整改;2015年11月和2016年9月,提議并將《關于下達2016年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計劃安排的通知》和《關于下達2017年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計劃安排的通知》文件作為爭取資金計劃的材料報請分管副局長和局長簽批同意后,上報省交通運輸廳公路管理局備案,不下發,也未對安全隱患整改作出安排,致使事故路段安防設施缺失的問題一直未整改,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建議給予秦勝良記過處分,免去其鄂州市公路管理局養護科副科長職務。
? ? ? ?13.金東(現任鄂州市交通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總工程師):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事故路段建設和交工驗收期間,作為鄂州市公路管理局工程科科長,沒有發現事故路段工程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況,未對工程施工進行監管,沒有發現事故路段安防設施缺失的問題,負有直接責任。根據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建議給予金東降級處分,免去其鄂州市交通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總工程師職務。
? ? ? ?14.金明(現任湖北交投智能檢測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事故路段建設和交工驗收期間,作為鄂州市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沒有發現事故路段工程未申請質量監督的情況,未對工程施工進行質量監督,沒有發現事故路段未建設安防設施的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第八條第九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給予金明批評教育,本人在湖北交投智能檢測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會上作出深刻檢查。
? ? ? ?15.王勇(現任鄂州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華容道路運輸管理所所長):2016年10月至12月任鄂州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華容道路運輸管理所所長期間,不認真履行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對非客運車輛違法營運行為查處工作重視不夠,沒有安排專人負責,查處工作不力,沒有發現事故車輛長期在轄區內的非法營運行為,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建議給予王勇記過處分。
? ? ? ?16.艾傳榮(現任武漢光谷交通建設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2016年10月至12月任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建設管理局副局長、公路運輸管理所所長期間,對非法營運查處工作重視不夠,組織不力,2016年只在春節期間集中開展了3次非法營運專項檢查,日常檢查只在固定路口,未覆蓋所轄區域,檢查中對違規車輛僅以驅趕、勸離為主,執法不到位,未發現事故車輛在轄區內長期從事非法營運活動,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第八條第九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艾傳榮責令書面檢查處理。
? ? ? ?17.何勝(現任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葛店大隊大隊長):2016年10月至12月任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葛店大隊大隊長,負責大隊全面工作期間,未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一中隊全面落實道路交通秩序管控職責,對一中隊未發現事故車輛長期存在嚴重超員和非法改裝的問題失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第八條第九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給予何勝責令書面檢查處理。
? ? ? 18.劉衛軍(現任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葛店大隊教導員):2016年10月至12月任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葛店大隊教導員,分管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期間,未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一中隊全面落實道路交通秩序管控職責,對一中隊未發現事故車輛長期存在嚴重超員和非法改裝的問題失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第八條第九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給予劉衛軍誡勉處理。
? ? ? 19.劉文勝(現任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葛店大隊一中隊中隊長):2016年10月至12月任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葛店大隊一中隊中隊長期間,在所轄路段的道路日常執法工作中,對車輛存在非法改裝、超員的違法行為檢查不多,查處力度不夠,未發現事故車輛長期存在嚴重超員和非法改裝的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建議給予劉文勝警告處分。
? ? ? ?20.萬其勝(現任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華容大隊教導員):2016年10月至12月任華容大隊教導員,負責大隊全面工作期間,未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三中隊全面落實道路交通秩序管控職責,對三中隊未發現事故車輛長期存在嚴重超員和非法改裝的問題失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第八條第九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萬其勝責令書面檢查處理。
? ? ? ?21.姜延安(現任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華容大隊黨總支副書記):2016年10月至12月任華容大隊黨總支副書記,分管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期間,未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三中隊全面落實道路交通秩序管控職責,對三中隊未發現事故車輛長期存在嚴重超員和非法改裝的問題失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第八條第九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給予姜延安誡勉處理。
? ? ? ?22.李群超(現任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華容大隊三中隊中隊長):2016年10月至12月任華容大隊三中隊中隊長期間,在所轄路段的道路日常執法工作中,對車輛存在非法改裝、超員的違法行為檢查不多,查處力度不夠,未發現事故車輛長期存在嚴重超員和非法改裝的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建議給予李群超警告處分。
? ? ? ?23.余佳懷(現任武漢市公安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兼交通大隊大隊長):2016年10月至12月任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兼交通大隊大隊長期間,未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二中隊全面落實道路交通秩序管控職責,對二中隊未發現事故車輛長期存在嚴重超員和非法改裝的問題失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第八條第九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給予余佳懷責令書面檢查處理。
? ? ? ?24.李勇征(現任武漢市公安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交通大隊二中隊中隊長):2016年10月至12月任交通大隊二中隊中隊長期間,在所轄路段的道路日常執法工作中,側重在主干道和比較擁堵的路段進行排堵保暢,其他路段安排警力較少,對車輛存在非法改裝、超員的違法行為檢查不多,查處力度不夠,未發現事故車輛長期存在嚴重超員和非法改裝的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建議給予李勇征警告處分。
? ? ? ? 對調查中發現的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園林景觀工程建設中的違法分包問題,以及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人員的問題線索,由武漢市紀委監察局處理。
? ? ?(五)對相關監管部門及政府的問責建議。
? ? ? 1.責成鄂州市公路管理局向鄂州市交通運輸局作出書面檢查。
? ? ? 2.責成葛店開發區管委會向鄂州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 ? ? 3.責成鄂州市交通運輸局向鄂州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 ? ? 4.責成鄂州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 ? ? 5.責成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向武漢市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作出書面檢查。
? ? ? ?6.責成武漢市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向武漢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 ? ?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 ? ?(一)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 ? ? ?武漢市、鄂州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涉事相關建設、施工和監理等單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嚴格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全面強化園林綠化工程、公路建設工程、車輛營運管理、交通秩序管控等安全防范措施,切實將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嚴厲打擊和整治工程建設、道路交通等行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 ? ?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惡劣天氣應急預警機制,加強研判、提早準備、積極應對,做到組織發動到位、預案力量到位、協調處置到位、狠抓落實到位。
? ? ?(二)嚴厲打擊非法營運,非法改裝、超員等違法行為。
? ? ?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深入分析住建、園林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建設的特點,加強重點摸排和整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施工車輛安全管理,嚴禁非法營運、非法改裝等違法行為。各級交管部門要堅持問題導向,加大執法的頻次和力度,強化路面執法,嚴格查處客車超載、面包車超員等違法行為,形成有效管控體制。
? ? ? (三)強化公路建設管理,及時排查治理隱患。
? ? ? ?各級政府及道路交通主管部門要規范道路技術等級管理,嚴格執行公路新改擴建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按照規程和技術標準規范建設,依法及時組織公路建設工程交、竣工驗收。要規范道路行政等級管理,進一步優化國道、省道、縣(鄉)道的行政等級劃分程序和方法,確定等級轉化的時間節點和工作節點,及時完成管養等事項交接,明確各級主管部門管轄權屬關系,確保不同行政等級的公路在建設、運行等各時期有明確的部門進行監管和養護。
? ? ?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反思葛湖一級公路改擴建工程從建設、管理、養護、路面管控等各個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管理漏洞,堅決貫徹落實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的有關要求,抓緊組織專門力量對公路臨水臨崖、急彎陡坡、長下坡等事故多發危險路段進行集中排查整治。按照“應建必建”原則,逐一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落實整改責任單位,確保隱患整改工作落實到位。
? ? (四)加大園林綠化建設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
? ? ?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園林綠化建筑市場秩序,加大懲治力度,嚴厲打擊工程違法轉包、分包、掛靠等行為。要進一步規范園林綠化工程用工管理,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切實保障勞務人員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
? ? ? ? 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有關單位要切實履行相關法律責任,加強工程管理工作。建設單位作為建設工程的第一責任人,應當督促施工單位依法辦理勞動用工、社會保險手續,監督和制止施工單位的違法轉包、分包及掛靠行為。監理單位應將施工項目班子的考勤核查納入日常管理范圍,監理記錄應作為監理內業資料的一部分放至施工現場備查。施工單位應規范工程承包管理,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分包工程時,須明確勞務分包企業合同關系,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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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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